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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 江西貿易職業技術學校2020招生計劃人數(江西現代職業技術學院2020年報考政策解讀)
Instagram刷粉絲, Ins買粉絲自助下單平台, Ins買贊網站可微信支付寶付款2024-07-08 07:30:07【】9人已围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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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組織機構
第九條
學校設有招生工作委員會、招生工作領導小組、招生工作監督委員會,主要負責審議學校招生政策,對招生工作提供買粉絲意見,并對招生工作全程監督檢查。
第十條
學校招生辦公室是學校組織和實施普通類招生工作的常設機構。
第十一條
為加強對招生工作人員的紀律教育和責任約束,學校紀律檢查委員會負責監督招生工作各項政策和規定的落實,切實維護廣大考生和學校的合法權益。
第四章 招生計劃
第十二條
根據江西省教育廳有關工作要求,學校綜合考慮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考生人數、生源質量、畢業生就業情況等因素,并結合歷年招生實際情況,確定分省分專業計劃。經教育部審核后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招生主管部門向社會公布。
第十三條
按教育部要求,我校預留計劃不超過本校本科招生計劃總數的1%,用于調節各地統考上線生源的不平衡。因生源不足而調減回來的招生計劃,以及調減回來的其他招生類別的招生計劃,按照預留計劃處理。預留計劃的使用嚴格執行“不點招”、“不收費”的規定。
第十四條
學校實行專業招生計劃動態平衡機制。對于社會需求量大且生源好的專業,可適當增加招生計劃;對基礎學科或就業形勢好但報考人數少的專業,可采取一定措施予以扶持;對個別社會需求量小、學生報考少的專業,學校可調整其招生計劃,對其采取減招、隔年招生或停招的辦法。
第五章 錄取原則
第十五條
我校實行“學校負責、省(市、區)招辦監督”的錄取體制,堅持德智體全面衡量,擇優錄取的原則,考慮考生綜合素質,公平、公正、公開、科學、規范地選拔學生。學校招生工作實施“陽光工程”,接受廣大考生及其家長和社會各方面的監督。
第十六條
普通文理科錄取原則:考生以文化考試成績為主要錄取依據,在專業錄取時不設分數級差,按“分數優先、遵循專業志愿”的原則擇優錄取。對于專業志愿無法滿足的考生,如服從調劑的,則由學校調劑到未錄滿的專業,如不服從調劑的,則可作退檔處理;生源不足情況下實行網上征集志愿。非平行志愿省市,實行志愿優先原則。即先錄取第一志愿的考生,若第一志愿不滿時,再從第二志愿考生中錄取,依次類推。
對于投檔考生總分相同的,按所在省(市、區)相關政策規定錄取,如無相關規定,報考外語類的英語較高者優先錄取,報考其他文史類的語文較高者優先錄取,報考理工類的數學較高者優先錄取。
對招生政策特殊的省份,以當地招生政策為準擇優錄取。
第十七條
藝術類專業錄取原則
(一)外省藝術類專業錄取原則:
1、藝術類本科專業在招生錄取工作中,凡已組織相關藝術專業校考省份,考生高考文化成績達到當地錄取控制線,根據所報志愿,按照專業成績從高分到低分排序錄取,專業成績相同時,按高考文化成績排序錄取;對未組織相關藝術專業校考省份,直接承認該省份統考成績,按照考生綜合分(綜合分=高考文化課成績×30%+專業統考成績×70%)從高分到低分排序錄取,綜合分相同條件下,按高考文化成績排序,如高考文化成績相同,則按省級專業統考成績排序錄取。
2、藝術類專科專業,直接承認各省藝術類統考成績,按文化成績從高分至低分擇優錄取。文化成績相同,則按藝術專業統考成績排序錄取。
(二)省內(江西省)藝術類專業錄取原則:
1、藝術類本科專業在招生錄取工作中,凡已組織相關藝術專業校考的,校考專業成績合格,按照文化成績從高分到低分排序錄取,高考文化成績相同時,則按照專業成績排序錄取。對未組織相關藝術專業校考的直接承認省統考成績,按照考生綜合分(綜合分=高考文化課成績×30%+專業統考成績×70%)從高分到低分排序錄取,綜合分相同條件下,按專業成績排序錄取,專業成績相同時,則按高考文化成績排序錄取。
2、藝術類專科專業,直接承認各省藝術類統考成績,按文化成績從高分至低分擇優錄取。文化成績相同,則按藝術專業統考成績排序錄取。
第十八條
體育教育專業文理兼收,根據相關省(市、區)投檔規則從高分到低分在進檔考生中按專業分從高分到低分進行錄取。
第十九條
空中乘務專科專業報考條件:男身高不低于170CM,女身高不低于160CM;口齒清楚,無耳疾;雙眼矯正視力不低于C字表0.7;無色盲、色弱、斜視;身體可視處無明顯疤痕;無精神病及傳染性疾病。
第二十條
我校招收高考外語語種不限,男女比例不限。
第二十一條
學校均承認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對于特殊考生的加分或降分政策,按照考生所報志愿從高分到低分依次擇優錄取。
第二十二條
按照順序志愿投檔的批次,我校原則上在公布招生計劃的120%以內,確定調閱考生檔案的比例;按照平行志愿投檔的批次,調檔比例原則上控制在105%以內;各省招辦有規定的按照規定執行。
第二十三條
考生在參加高等學校招生考試過程中有不誠信行為或高考電子檔案中有不誠信記錄的,我校可不予錄取。
第二十四條
報考我校的所有考生均須參加身體健康狀況檢查,如實填寫本人的既往病史。體檢標準嚴格按照教育部、原衛生部、中國殘疾人聯合會印發的《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體檢工作指導意見》和人力資源保障部、教育部、原衛生部《關于進一步規范入學和就業體檢項目維護乙肝表面抗原攜帶者入學和就業權利的通知》等相關要求執行。
第二十五條
鑒于教育部、各省市正在進行各類招生制度改革,我校以上錄取原則若與教育部、各省市錄取原則有沖突,以教育部、各省市公布的錄取政策為準。
第六章 新生入學及資格復查
第二十六條
按國家招生規定錄取的新生,持錄取通知書,按學校有關要求和規定的期限到校辦理入學手續。因故不能按期入學的,應當向學校請假。未請假或者請假逾期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當事由以外,視為放棄入學資格。
第二十七條
新生入學后,學校將進行入學資格復查。復查不合格者,學校將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區別情況予以處理,直至取消入學資格。
第二十八條
藝術類新生入校后須參加我校組織的專業復查,如發現專業水平明顯達不到錄取要求,或與校考或聯考成績明顯不符,或經核實有代考等舞弊行為的,取消入學資格。
第二十九條
學生在校期間,凡發現入學資格有弄虛作假、舞弊行為的,一經查實,取消其學籍。
第三十條
上述所有違規行為將報送給考生所在省份招生主管部門。
第七章 入學學籍和畢(結)業證書種類
第三十一條
凡經生源所在地省級高招部門辦理正式錄取手續的考生,按時來校報到后,在我省教育廳辦理學籍注冊,取得普通高等教育學籍;學生在學校規定學習年限內,修完教育教學計劃規定內容,成績合格,達到學校畢業要求的,頒發江西應用科技學院普通高等教育本(專)科畢業證書。符合學位授予條件的,頒發學位證書。凡未經當地省級高招部門辦理錄取手續的考生,一律不予注冊普通高等教育學籍;學校在江西省內自行組織生源招收的學生納入自學考試管理,學生參加考試修滿本、專科專業學分,可獲得由省自考委蓋章簽發、加蓋我院公章、國家認可的高等教育自考本、專科文憑,符合學位授予條件的將授予學士學位。
第八章 學費標準、獎貸學金及退學退費辦法
第三十二條
學費標準:各專業收費嚴格按對外公示的標準收取。
收費明細如下:
學費
項目
元/年
本科
普通文理類本科
20800
普通文理類校企合作
25800
軟件工程(區塊鏈方向)
36800
學前教育、體育教育、小學教育音樂類、美術類表演、播音與主持藝術
22800
表演、播音與主持藝術(空乘方向,校企合作,確保免費對口就業)
30800
專科
普通文理類
11800
空中乘務校企合作
23800
學前教育、社會體育音樂、美術類、軟件技術(區塊鏈方向)普通校企合作
16800
中興通訊、微軟、科大訊飛校企合作專業
17800
退學退費:
學生入學后有特殊原因需辦理退學退費的,按照省教育廳《江西省民辦高校學生退學退費辦法》的規定,辦理退學退費。具體內容如下:
第一條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關于印發<民辦教育收費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發改價格[2005]309號)和《江西省民辦高校學生退學退費辦法》的規定,為保障學生的合法權益和維護學校正常的教學生活秩序,切實規范我校的新生退學退費行為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招生人員有欺詐行為的,所涉及的新生,經查實后由學校職能部門上報學校無條件辦理退學,并全額退還學生所交學費、住宿費等各項收費。
(一)招生人員通過發布虛假招生簡章或者廣告,欺詐招收的學生,憑學生提出的書面退學申請和提供的有關證據材料,查實后由學校無條件辦理退學,并全額退還學生所交學費、住宿費等各項收費;
(二)參加高等教育自學考試社會助學的學生和非學歷教育學生被學校招生人員或社會非法中介機構,以“統招”或入學后可代轉為“統招”等名義欺詐入學,憑學生提出的退學申請書和書面說明,查實后由學校無條件辦理退學,并全額退還學生所交學費、住宿費等各項收費;
(三)經教育行政部門接舉報查實認定學校招生人員發布虛假招生簡章或者廣告,欺詐招收的學生,學校全額退還學生所交學費、住宿費等各項收費。學校開將設退學退費窗口,簡化手續,根據學生可自愿辦理退學退費。
第三條 新生入學報到注冊后,如有以下情況,可以提出申請退學、退費。
(一)學生因患有傳染病、嚴重疾病不能堅持學習的,憑本人退學申請書和縣級以上醫院(含縣級)有關診斷證明申請退學。
(二)學生因應征入伍,憑縣級以上(含縣級)武裝部門入伍通知書原件和退學申請書申請退學。
(三)學生因家庭發生意外重大事故或重大經濟困難而不能堅持學習的,憑鄉(鎮)以上人民政府有關證明和本人退學申請書申請退學。
(四)屬高等教育自學考試社會助學的學生和非學歷教育學生,被其它高校統招錄取,憑本人退學申請書和統招錄取通知書原件(網上可查詢)申請退學。
第四條 新生提交退學退費申請和有關證明材料后,學校職能部門應在五個工作日內給予學生書面答復,如挽留學生就讀,要向學生說明理由,并征得學生書面同意,方可留校繼續就讀,否則必須在學生提交退學退費申請和有關證明材料后的十個工作日內辦理退學退費。
第五條 新生退學退費,凡屬本文第三條情況的,應根據學生實際學習時間和住宿時間,按月計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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