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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 天津市第二人民醫院買粉絲多少(2019年天津市社會救助實施辦法問題解讀)
Instagram刷粉絲, Ins買粉絲自助下單平台, Ins買贊網站可微信支付寶付款2024-07-16 04:07:09【】5人已围观
简介療保險藥品目錄、診療項目目錄和醫療服務設施目錄的醫療費用,在基本醫療保險、大病保險報銷后政策范圍內個人負擔部分的救助標準為2萬元以下部分救助60%,2萬元(含)以上部分救助80%。(四)重特大疾病醫療
(四)重特大疾病醫療救助。患重特大疾病的醫療救助對象,年度內因住院或治療門診特定病種發生的醫療費用,對經基本醫療保險、大病保險和住院(含門診特殊病)醫療救助報銷后個人承擔部分在2萬元以上的,再救助50%,全年累計救助金額不超過10萬元。
下面是辦法的全文:
《天津市社會救助實施辦法》
天津市社會救助實施辦法》已于5月6日經市人民政府第68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7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實施《社會救助暫行辦法》(國務院令第649號),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社會救助制度堅持托底線、救急難、可持續,與其他社會保障制度相銜接,社會救助水平與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相適應。
社會救助工作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及時的原則。
第三條市和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將社會救助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建立健全政府領導、民政部門牽頭、有關部門配合、社會力量參與的社會救助工作協調機制。
市和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完善社會救助資金、物資保障機制,將政府安排的社會救助資金和社會救助工作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社會救助資金實行專項管理,分賬核算,專款專用,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擠占、挪用。
第四條市人民政府根據本市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制定、公布本市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員供養、自然災害救助、醫療救助、教育救助和住房救助的標準,并適時調整。
區縣人民政府根據實際情況可以提高自然災害救助標準,所需資金由區縣財政負擔。
臨時救助標準由市或者區縣人民政府制定并公布。
第五條市民政部門統籌本市社會救助體系建設,組織擬定社會救助規劃、政策和標準,監督、指導區縣民政部門社會救助工作。區縣民政部門依法負責社會救助的綜合管理工作。
發展改革、衛生計生、教育、國土房管、建設、人力社保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相應的社會救助管理工作。
前兩款所列行政部門統稱社會救助管理部門。
第六條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在便民服務場所設置統一受理社會救助申請的窗口,落實經辦人員,具體承擔有關社會救助的申請受理、調查審核、轉辦申請等工作。
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協助做好有關社會救助工作。
第七條市或者區縣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國家統一規劃建立社會救助管理信息系統,實現社會救助對象的基本情況、社會救助申請辦理情況等社會救助信息的互聯互通、資源共享。
第二章最低生活保障
第八條本市對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人均收入低于本市最低生活保障標準,且符合本市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財產狀況規定的家庭,給予最低生活保障。
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員應當具有本市常住戶口。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及其人均收入、家庭財產狀況的認定按照本市有關規定執行。
第九條申請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按照下列程序辦理:
(一)由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向戶籍所在地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提出書面申請;家庭成員申請有困難的,可以委托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代為提出申請。
(二)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在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的協助下,通過入戶調查、鄰里訪問、信函索證、群眾評議、信息核查等方式,對申請人的家庭收入狀況、財產狀況和實際生活情況進行調查核實。
(三)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根據調查核實情況,提出初審意見,在申請人所在村、社區公示后報區縣民政部門審批。
(四)區縣民政部門經審查,對符合條件的申請予以批準,并在申請人所在村、社區公布;對不符合條件的申請不予批準,書面告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第十條對批準獲得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區縣民政部門按照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人均收入低于本市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差額,確定最低生活保障金,從批準之日的下個月起發放。
最低生活保障金按月足額社會化發放。
第十一條申請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成員戶籍地和居住地不一致的,應當先在居住地登記常住戶口,然后申請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不具備在居住地辦理戶口登記條件且家庭成員在同一戶籍地的家庭,向戶籍所在地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提出申請;家庭成員在多個戶籍地且戶籍地與居住地均不相同的,向半數以上家庭成員戶籍所在地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提出申請。
第十二條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人口狀況、收入狀況和財產狀況發生變化的,應當在30日內向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報告;戶籍遷移的,應當在30日內辦理最低生活保障遷移手續。
區縣民政部門、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定期對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人口狀況、收入狀況、財產狀況進行核查。區縣民政部門根據核查情況及時決定增發、減發或者停發最低生活保障金;決定停發最低生活保障金的,應當書面說明理由。
第十三條對老年人、未成年人、重度殘疾人、重病患者、單親、失獨等符合本市分類救助政策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區縣民政部門應當采取核減家庭收入或者增加最低生活保障金等措施,提高救助水平。
第三章特困人員供養
第十四條本市對無勞動能力、無生活來源且無法定贍養、撫養、扶養義務人,或者其法定贍養、撫養、扶養義務人無贍養、撫養、扶養能力的老年人、殘疾人以及未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給予特困人員供養。
特困供養人員應當具有本市常住戶口。
第十五條特困人員供養的內容包括:
(一)提供吃、穿、住等基本生活條件;
(二)對生活不能自理的給予照料;
(三)提供疾病治療;
(四)辦理喪葬事宜。
第十六條特困人員供養的申請、審批程序適用本辦法第九條規定。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及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發現符合特困人員供養條件的人員,應當告知其有關救助政策;對無民事行為能力等無法自主申請的,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應當主動幫助其申請。
第十七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本行政區域特困供養人員數量、分布和集中供養需求等,建設能夠滿足集中供養需要的供養服務機構。
特困供養人員可以選擇在供養服務機構集中供養,也可以選擇在家分散供養。鼓勵具備生活自理能力的特困供養人員在家分散供養。選擇集中供養的,由區縣民政部門安排其到就近的供養服務機構。
區縣民政部門可以委托符合條件的供養服務機構,為智力殘疾或者患有精神障礙的特困供養人員提供供養服務。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掌握分散供養的特困人員的供養情況,幫助其協調解決房屋安全隱患及分散供養中遇到的其他困難。
第四章受災人員救助
第十八條本市對基本生活受到自然災害嚴重影響的人員,提供生活救助。
自然災害救助實行屬地管理、分級負責。
第十九條自然災害救助包括:
(一)災害應急救助;
(二)過渡性的生活救助;
(三)倒塌、損壞住房恢復重建補助;
(四)旱災臨時生活困難救助;
(五)冬春臨時生活困難救助;
(六)遇難人員家屬撫慰金;
(七)因自然災害引起的其他生活救助。
第二十條市和區縣人民政府應當根據自然災害特點、居民人口數量和分布等情況,按照布局合理、規模適度的原則,設立自然災害救助物資儲備庫。
市和區縣民政部門建立自然災害救助物資采購、儲備和供應機制,合理確定物資品種、標準、規模,為應對自然災害提供物資保障。
第二十一條自然災害發生后,市或者區縣人民政府應當組織相關部門對受災人員實施緊急疏散、轉移和安置,及時為受災人員提供必要的食品、飲用水、衣被、取暖、臨時住所、醫療防疫等應急救助,保障受災人員基本生活。
第二十二條市或者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在確保安全的前提下,采取就地安置與異地安置、政府安置與自行安置相結合的方式,對住房損毀嚴重的受災人員進行過渡性安置。
第二十三條自然災害危險消除后,市或者區縣人民政府應當組織相關部門研究、制定居民住房恢復重建規劃和優惠政策,對經依法審核確認的居民住房恢復重建補助對象,給予重建補助資金和物資。
第二十四條自然災害發生后,市或者區縣人民政府應當為因當年冬寒或者次年春荒遇到生活困難的受災人員提供基本生活救助。
對因旱災造成生活困難的,市或者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及時啟動應急預案,解決受災人員口糧和飲水等基本生活困難。
第五章醫療救助
第二十五條下列人員可以享受本市醫療救助:
(一)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員;
(二)特困供養人員;
(三)高于最低生活保障標準但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標準1.5倍的低收入家庭人員;
(四)重度殘疾人員;
(五)市和區縣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特殊困難人員。
第二十六條醫療救助采取下列方式:
(一)對醫療救助對象按照規定的檔次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個人繳費部分給予全額補貼;
(二)對醫療救助對象在社區衛生服務機構就診的,按照本市有關規定減免費用,并給予定額門診醫療費用補助;
(三)對醫療救助對象在定點醫院住院治療的,減免住院押金;
(四)對醫療救助對象因住院或者治療門診特定病種發生的基本醫療保險范圍內的費用,經基本醫療保險、大病保險報銷后,其個人擔負部分按照本市有關規定給予補助;
(五)對患有重特大疾病的醫療救助對象,年度內因住院或者治療門診特定病種發生的醫療費用,經基本醫療保險、大病保險和本條第四項給予的補助報銷后,其個人擔負部分按照本市有關規定給予大病救助。
第二十七條被確定為醫療救助對象且未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的,市民政部門、市殘聯應當在參保期內向醫療保險經辦機構為其辦理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手續,從可以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之日起同時享受有關醫療救助待遇;已經參加基本醫療保險且可以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的,從被確定為醫療救助對象的次月起享受有關醫療救助待遇。
第二十八條本市建立并完善疾病應急救助制度,對需要急救但身份不明或者無力支付急救費用的急重危傷病患者給予疾病應急救助。符合規定的急救費用由本市設立的疾病應急救助基金支付。
第六章教育救助
第二十九條市和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教育救助制度,對在不同教育階段就學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員、特困供養人員,以及不能入學接受義務教育的殘疾兒童和在高中階段就讀的殘疾學生,按照國家和本市的有關規定給予教育救助。
第三十條教育救助根據不同教育階段需求,采取減免相關費用、發放助學金、給予生活補助、安排勤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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